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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時間:2014-10-28  來源:學生工作處


        為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學院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保證培養目标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



    (五)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被我院錄取的新生,應持本人準考證和《金年会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入學者,應在開學前向學院請假,并附相應證明材料。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學院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院在三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處理。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采取其它不正當手段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不論入學時間長短,一律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對患有疾病新生,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由本人申請,經學院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學院取消其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休學學生待遇,學院隻發給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的證明,并在兩個工作日内辦理離校手續。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院提出入學申請,由學院指定醫院診斷可以在校學習的,經學院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開學逾期兩周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持學生證(學籍變動的應同時持學籍異動表),新學年開學時,還需持學院财務部門開據的交款憑證),到所在系(部)報到并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辦理請假或暫緩注冊手續。凡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其它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逾期兩周(含兩周)以上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依據《金年会特困生資助辦法》相關規定界定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緩繳學費手續後注冊。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七條   學院實行學年制,三年制專科學生基本學制3年,五年一貫制專科學生基本學制5年,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一般為各專業基本學制延長2年。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實踐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九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形式。考核形式按教學計劃統一安排确定。考核成績的評定方式分為百分制和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與五級制的換算标準是: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不足90分為良好,70分不足80分為中等,60分不足70分為及格,不足60分為不及格。由五級分制轉換到百分制時取中間值。



    考試課程的成績評定以期末考試為主,平時成績(課堂表現、完成實驗、實習、課外作業、單元測試等)為輔。一般平時成績占30%,期末成績占70%;考查課程成績的評定,一般平時成績占40%,期末成績占60%,也可根據課程的具體情況确定适宜的比例,經學院領導批準,報教務處備案。成績評定辦法應在開課前向學生公布。



    教育實習成績根據《教育實習管理辦法》采用五級制進行綜合評定。



    畢業論文(設計)成績評定由指導教師在審閱論文和答辯的基礎上,對學生論文的質量寫出評語,并評定相應的成績。評語存入檔案,成績采用五級制。



    第十條  《大學體育》是必修課,學生應按照學院《關于學生體質健康标準實施辦法》及《體育課成績評定辦法》參加考核。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内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因身體原因不能參加體育技能課學習者,由學生本人申請,持學院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學生所在系(部)的初審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同意辦理相關手續後,參加以康複和保健為主的體育課或免于執行《學生體質健康标準》,但體育課不得免修。教師根據學生出勤情況和掌握課程内容的程度綜合評定成績。



    第十一條   學生因疾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參加考核,應事先向本系(部)提出書面申請,并持學院醫院(或學院指定的醫院)診斷證明或特殊原因證明,填寫《緩考申請表》一式二份,經本系(部)主任同意,教務處批準後可以緩考。一般不準因事緩考。緩考與下一學期開學後的補考同時進行,緩考成績按正常考核對待,緩考不及格者,隻在畢業前給一次補考機會。



    第十二條   學生缺課達到或超過該課程學期學時1/3或欠交作業、實驗報告等次數達到或超過規定的1/3時,取消該課程考核資格,隻在畢業前給一次補考機會。



    第十三條   課程門數以學期為計算單位。



    (一)凡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二)教學計劃規定的各種實踐性教學環節,如單獨進行考核,各按一門課程計算。



    第十四條   學生課程考核不及格的應當在下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内進行補考,補考仍不及格的,隻在畢業前給一次補考機會。



    第十五條   考核中曠考者,該門課程的考核成績以零分記,并注明“曠考”,不準正常補考,可在畢業前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考核中嚴重違紀、作弊者,該門課程的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按《金年会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試行)》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不準正常補考,視其表現,由教務處在畢業前決定是否允許補考。



    第十六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實施細則見《金年会學生綜合測評辦法》。



   



    第五章  考勤



   



    第十七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一切教學活動。上課、考試、實習、設計、勞動、軍訓等都實行考勤。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必須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如遇特殊情況未能事先請假的,需在缺勤起始日之後的兩天内辦理補假手續。不請假或未經批準缺勤者,按曠課處理。課堂教學缺勤的,按實際學時數計;實習、勞動、設計、軍訓等缺勤的,每天按六課時計。



    第十八條   學生考勤由各系(部)負責管理。





    第十九條   請假



    (一)學生一般不得請事假。因故必須請假時,應向本系(部)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學生請假單》。病假要有學院醫院或學院指定醫院的證明。事假和公假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學生請假時間在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準;三天以上兩周以内由班主任簽署意見後,系(部)領導批準。兩周以上由系(部)審查後報學生工作處批準。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



    (三)學生在校外實習期間請假,由指導教師批準。



    (四)請假的學生回校後,由本人按審批權限一天内銷假,否則按曠課處理。因故不能辦理請假或者續假手續的學生應及時告知班主任或系(部)學管部門,回校後一天内補辦有關手續。



   



    第六章   升級、留級、降級與試讀



   



    第二十條   學生完成每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各科成績合格,準予升級。



    第二十一條   學生達到本條下列(一)、(二)條款之一者,由系(部)提出初步意見,經教務處核準後,報學院領導審核,應予留、降級。



    (一)一學期内有四門課程或三門考試課程考核不合格者;



    (二)連續兩個學期内有四門課程或三門考試課程考核不合格(以前各學期以補考後計,本學期按補考前計)者;



    (三)教育實習和技能實訓不及格,視同一門主幹課程不及格對待。



    (四)一年級學生第一學期考核不合格課程(達到退學條件的除外)允許補考。經補考仍不合格課程門數達到留、降級條件者,準許其繼續跟班試讀至學年末。如其第二學期課程考核全部合格,可允許其再補考一次第一學期不合格課程,視補考結果再依據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做出相應的處理;若第二學期有不合格課程,不允許補考,直接留、降級或退學。



    留、降級學生如無學制相同的相近專業,可随原年級試讀一學期,試讀期内課程考核全部及格準予升級,原不及格課程允許再補考一次,試讀期内如再次出現不及格課程作退學處理。



    留、降級學生在留、降級期間不能參加獎學金評定,留、降級後,思想政治表現好,學習刻苦努力,升級時可恢複獎學金的評定資格。



    留、降級的學生要填寫《學籍異動審批表》一式兩份,經系(部)領導簽署意見,于開學兩周内報學生工作處、教務處核準備案。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一般不準轉專業或轉學,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且轉入系(部)、專業的實際辦學條件允許、該生入學分數 不低于轉入專業同錄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允許轉專業:



    (一)學生确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二)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院其它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院認可,學生确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留、降級學生如遇到沒有連續招生的專業,在征求學生同意後調到其它學制相同的相近專業;



    (五)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也可以在入學後第三學期内适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專業限在進入專業學習階段前辦理,進入專業學習階段的學生不允許轉專業。



    第二十四條   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不允許轉專業。



    第二十五條   學生辦理轉專業,需由學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請,并附能夠确認個人專長的證明材料或學院指定醫院的體檢證明,填寫“學生轉專業審批表”,經轉出專業系(部)和轉入專業系(部)同意,由學生工作處審核,主管院領導批準,在學期或開學前辦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一般應在本院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三)招生時确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八條   學生轉學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轉學學生需填寫《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确認)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該生姓名及省級招生部門印章的錄取新生名冊(招生底冊)複印件(須蓋錄取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印章),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并加蓋學校公章,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确認轉學理由正當後,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



    轉出學校或轉入學校持《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确認)表》到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辦理轉出或轉入我院的轉學手續時,需學生本人向學生工作處申請,由學生工作處審核,報主管院領導批準。



    第二十九條   在上報轉學學生材料時,必須附帶下列材料:



    1、學生申請書;



    2、有該生姓名及省(市)級招生部門印章的錄檢表複印件;



    3、學生成績單;



    4、轉出院校同意函;



    5、拟轉入院校同意函;



    6、學生表現鑒定書;



    7、學院指定醫療單位體檢表等。





   



    第八章    休學與複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包括事、病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院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三十一條   學生休學以一年為期,在學期間每生最多可辦理休學兩次。



    第三十二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按規定保留學籍的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三十三條   學生休學應由本人填寫休學申請表(因病休學附學院指定醫院或學院醫院診斷證明),經系(部)簽署意見,由學生工作處審核同意,報主管院領導批準後,發給休學證明,方可休學。



    第三十四條   休學學生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間學院保留其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休養;



    (三)休學學生的戶口關系不遷出學院;



    (四)休學期間不得中途申請複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複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持複學申請書、休學證明書,填寫《學生複學審批表》後向所在系(部)申請複學,由系(部)簽署意見,經學生工作處審核,報主管院領導批準。



    (二)因病休學者,應持有最近半個月内二級甲等及其以上醫院本人體檢康複的診斷證明書,并經學院指定醫院複查合格,認為能夠堅持正常學習,方可複學。



    (三)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複學資格。



    (四)經批準複學的學生,需在兩周内持有關通知到學院報到注冊。



    (五)複學學生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如下一年級停招,可轉入相近專業學習。



    第三十六條   開學兩周内未請假不辦理複學手續或複查不合格者,學院取消其學籍。



   



    第九章   退學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退學:



    (一)學習期間累計六門及以上課程或五門考試課程考核不合格的(以前各學期以補考後計,當前學期按補考前計;一年級第一學期課程按本規定第六章第二十一條處理);



    (二)學生連續留降級的;



    (三)應休學但堅持不休學,在一學年内缺課累計超過學年總學時1/3的;



    (四)休學期滿,在學院規定期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五)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七)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理由的;



    (八)本人申請退學的。



    按以上規定做退學處理不是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   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申請或學生所在系(部)提出,填寫《學生退學審批表》,由系(部)簽署意見,經學生工作處審核,院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九條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退學學生應當在退學決定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辦理退學及離校手續,其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條   學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以在退學通知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按《金年会學生校内申訴管理規定(試行)》辦理。



    第十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内修完教學計劃的全部課程,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院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學生畢業時由所在系(部)對其做出全面鑒定,主要内容是政治态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内,修完教學計劃規定内容,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學院隻發給結業證書。



    (一)畢業實習不及格者;



    (二)學生畢業學期達到留、降級條件者;



    (三)所有不及格課程未達到留級規定、畢業前補考後仍不及格者;



    (四)未解除留校察看的。



    第四十四條   結業後一年内經補考符合畢業條件者,經學生本人申請、相關部門認定,由學生工作處重新核發畢業證書;因未解除留校查看而結業的,查看期滿,無違紀、違規行為,經審查符合畢業條件的,可予以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一年内重修不合格、過期不重修或一年内不再申領的,學院不再予以換發畢業證。



    第四十五條   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院可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不得發給學曆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院應當予以追回并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七條   學院執行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制度,每年将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請省教育行政部門注冊。



    第四十八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條   學生畢業時,應辦清各項離校手續,方可離校。



   



    第十一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條   學院對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鍛煉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一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号或者其他榮譽稱号、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實施細則見《金年会學生獎勵規定》。



    第五十二條   對有違紀、違規、違法行為的學生,學院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學院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紀、違規、違法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



    第五十三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院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條   對學生違反院規院紀的處理,按《金年会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試行)》執行。



    第五十六條   學生如對紀律處分提出申訴,按《金年会學生校内申訴管理規定(試行)》辦理。



    第五十七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院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休學、複學、退學、轉專業及轉學等學籍變動情況,每學年初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專科學生的學籍管理。



    第六十條   本規定學院授權學生工作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二00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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